|
|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行使政府行政行为过程中所存在的以下问题,可以通过本网站进行投诉。 |
| 1、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在受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调处办结的。 |
|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延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 |
| 3、不履行公开承诺,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
| 4、执行公务时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甚至故意刁难的。 |
| 5、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
| 6、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
|
|
|
|